25-1條致複數犬隻死亡,為何難以成立?

台中市28歲男子周濬,承租台中市一處大樓的10樓房屋,去年3月搬家後,房屋發出惡臭,房東託人查看時,見屋內遍布狗兒屍骸的驚悚畫面,共18隻狗骨骸遍佈屋內,冰箱內另有2隻狗的屍體…。

被輕輕放下的罪刑

這件案子法院是依照動保法第25條第1款判刑(不是第2款非法宰殺犬貓罪),只判處6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有朋友很氣憤認為有複數犬隻死亡應該要以第25-1條判刑才對,這樣最低刑度至少是一年以上。

頓號變逗號,意思大不同

第25-1條原本立法的目的的確是要直接加重處罰「致複數犬隻死亡」的行為沒錯,所以一開始立法委員提案的條文是「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但後來在修法過程中,頓號變逗號,結果變成「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也就是只有以藥物和槍械的方法致複數動物死亡才用本條處罰,也讓本案的行為人逃過一劫,仍舊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服刑。

動保法2.0版

這樣規定變成像本案中害死很多狗的行為人也能易科罰金。這樣的規定是不合理的,讓我們支持動保法2.0版早日通過,給動物們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