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國
動物法修法

您知道2021年我國動物保謢法修了什麼嗎?身為25年前起草動物保謢法的成員之一,就請動保法研理事長顏紘頤律師帶我們來看看本次修法有什麼新進展吧。

將增進動物福利納入動保法立法宗旨。

第1條第1項修正為: 為尊重生命及保謢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將增進動物福利納入動保法立法宗旨中。

對於虐待的定義更進步。

修正第3條第10款中,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新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註1*)。

也就是說,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要做出毆打等外力且造成外傷之行為,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讓動物自生自滅,未來也能視為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正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範疇,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依據現行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全面禁止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 來捕捉動物。

動保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 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故修正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意思也就是指未來全面禁用前述7種方式捕捉動物 (註2*)。

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特寵查核報告。

還有一個不錯的消息是修正通過動保法第22條之1,原條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新增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相關查核報告,除讓民眾了 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無定期查核外,也敦促業者應遵循法令以達警惕之效果(註3*)。

參考資料:

註1*:修法關係文書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414.pdf

註2*:修法關係文書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416.pdf

註3*:修法關係文書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4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