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拾獲動物
被告侵占

台南的W小姐看到一隻繫有項圈的貓咪骨瘦如柴在街邊徘徊,於是在網路上PO文問有沒有人走失貓咪,PO了好幾天都沒有回應,W小姐怕貓咪會餓死,經詢問附近住戶,得知那是被棄養的貓咪,於是在三天後把貓咪帶回家,並幫他找了一個好人家送養出去。

沒想到過了一段時間,有人私訊她說,那隻貓咪是他家走失的貓,希望能跟她約見面,但W小姐看對方FB帳號是男生, W小姐擔心私下見面會有危險,而且對方除了提供2張照片外沒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貓咪是他的,於是拒絕跟他見面,沒想到對方幾次約見面不成後就到警察局對W小姐提起侵占罪告訴。

撿到流浪動物該注意什麼?

其實W小姐的案例不是個案,大家救援時應該具備的法律觀念,以便保護貓狗之外也能保護自己:

雖然動保法對動物尤其是貓狗有特別保護規定,但貓狗在法律體系上仍舊屬於民法上的「物」,所以除非有主貓狗的所有權人拋棄貓狗的所有權,否則這些貓狗就是所有權人的財產,不會因為被拾獲就變成拾獲人的。

民法貓狗所有權的取得不以是否打晶片為判定要件,所以沒打晶片仍有可能是有主貓狗。雖然刑法侵占罪的告訴人是看民法上的所有權人是誰,而非晶片上飼主登記人是誰,但打晶片是很重要的證據,有推定所有權人是誰的效果,如果沒打晶片,有時會很難證明你是貓狗的所有權人。除非貓狗被沒入,否則動保法的規定不會去改變民法上所有權的歸屬狀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17號簡易民事判決參照)。

依法律規定的合法收養流程

理想與現實的距離

實務上不可能等那麼久,所以動保法有需要針對這個狀況做些修正,以保護貓狗以及拾獲愛心民眾的(事實上與法律上的)安全。但目前法令撿到動物,一定要先上網協尋(留書面記錄當證據)並盡快通報動保處(自治機關)或警察局,並掃描是否有植入晶片與寵登,如果有要盡快通知飼主,以免被認為有侵占他人之物的故意,一片善心變成侵占罪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