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契約你應該知道的事(一):為何不該在契約中約定日後移轉晶片

約定日後再移轉晶片恐無效

雖說私法自治,我們的法律尊重大家自由約定契約內容的權利,但還是有一些規則需要遵守,不可以亂約定。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動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應登記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

也就是說,應登記寵物有「得喪變更」的情形就必須登記,這是動保法的強制規定,該怎麼登記或何時登記,都有一定的程序要走,不能送養人與領養人雙方私底下以契約約定方式排除,而不依法登記或不依法定程序登記。如果已經讓領養人領養了,卻又再約定要經過多久之後才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1條,可能是無效的。

「所有權移轉事實」與「晶片登記」不同步,徒增法律糾紛

一些送養案件的「所有權移轉事實」與「晶片登記」不同步,導致發生很多法律爭議,不僅動保機關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還鬧到地檢署和法院去,偏偏一些送養契約內容寫得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連檢察官和法官都頭痛不已。如果擔心送養動物沒受到好好照顧,那就約定先不移轉所有權或某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動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