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跟本來的條文有什麼差別?
依動保法第25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也是虐待致重傷的一種型態,所以本來的實務見解,就不排除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虐待動物,例如:故意不餵狗把狗活活餓死,就被認為是故意虐待致死的一種行為,所以這樣的修法算是把實務見解進一步明文化。這種故意餓死狗算不作為虐待容易理解。
但還有一種狀況一般人可能就比較陌生。依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什麼叫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舉一個目前最熱門的「粉紅貓」新聞大家會比較容易理解。將貓咪塗成粉紅色的那位飼主如果用的是含毒性的人類染劑幫貓染色,很有可能會讓貓咪因為舔毛中毒或死亡,所以這時飼主依動保法就負擔以積極作為將貓咪趕快送醫檢查甚至治療的飼主責任與法律義務,如果飼主在大家一再疾呼之下還是故意不將貓送醫,而貓咪也因此中毒肝臟受損甚至死亡,可能就會構成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以不作為犯虐待動物致重傷或死亡罪。
其實虐待納入「不作為」主要還是給一般民眾看的,因為很多民眾都以為要積極的作為才可能構成虐待,殊不知很多「不為」已經屬於虐待「行為」,只是運氣好動物還沒有受傷或死亡,才逃過法律的制裁。希望這樣的修正,可以讓動保觀念再往前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