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罰則

第6章 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第6章 第25-1條

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第6章 第25-2條

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6章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第6章 第2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第6章 第27-1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6章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3次者,廢止其許可:

第6章 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第2款或第3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6章 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章 第30-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第6章 第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違反前項第4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2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4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章 第32條

第6章 第33條

第6章 第3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14條第1項收容之動物:

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有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依第25條至第31條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講習;其方式、內容、時數、費用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