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片上登記的飼主等於寵物所有權人嗎
經常收到「晶片上的名字是我,代表我可以把寵物要回來嗎?」或是「晶片登記者不願意移轉晶片,我會被告侵占嗎?」等這類型的問題,到底實際情況是如何,快來一探究竟吧!
晶片名字是我,寵物就是我的?
動保法的飼主定義為「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而依據動保法第19條規定,飼主有義務替寵物植入晶片與辦理登記。
動保法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飼主有義務為寵物植入晶片,但晶片登記者不一定就是動物所有人。
「晶片登記」的本意,是行政主管機關用來敦促飼主履行責任,不是拿來界定民法上的所有權歸屬。當發生爭議時,法律「並不會」直接認定晶片登記者,就是寵物的所有人哦!
那我該怎麼證明我是寵物的所有人?
情況1:前男友買寵物送我,分手後想要回來
寵物在民法上被歸類在動產。而民法第 761 條規定: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合意,指動產之讓與為內容的物權合意,屬物權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也就是說,當男友將寵物作為禮物交付給女友時,雖然晶片上的名字還是男方,但法律上寵物的所有人,已經從男友變成女友了。
情況2:我跟中途領養寵物,但中途不願意將晶片轉讓給我
領養契約成立的當下,即使晶片尚未移轉,寵物的所有權已經轉讓給領養者,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因此,在領養者未違反領養契約的情況下,中途不能以「晶片登記者是我」這樣的名義,擅自將貓帶走哦!
不論您的毛孩是由購買、領養及還是贈與取得,請務必保留相關文件、對話,以茲證明自己為所有人。
晶片對證明所有權完全沒有幫助嗎?
雖然民法上寵物所有權的取得,不以是否打晶片為判定要件,但一般會當作參考依據,在無其他更積極的反證(例如:買賣契約、領養契約)來推翻晶片登記的情況,有非常高的機會,晶片上的飼主是會被認定是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