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與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與動物虐待

歐美各國已有相關研究資料,可證虐待動物的行為就是犯罪前期指標,加強動物保護即是一種防制犯罪措施之一,近年國內動保意識雖有提升,惟國內動物保護法律條文定義不明,動保稽查、執法量能不足,舉證難度高、判刑刑度卻常以易科罰金、緩刑,故國內虐待動物情事時有所聞,這些犯罪行為不僅對動物造成傷害,也可能延伸後續對社會、人身造成危害,因此,對於動物保護和犯罪防治之間的聯繫是不可忽視的。推動修法目的即在於透過完善動保法律規範、加強執法力度,保護動物基本權利外,以期提高犯罪防治成效。

一、 正視保護動物為防制犯罪的重要環節

國外犯罪防治學者19世紀初期就開始針對犯罪者進行研究,研究發現,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會對家庭動物進行虐待,而家庭動物的虐待也常常成為施暴者進一步進行暴力的契機,在許多情況下,家庭暴力和動物虐待是同時發生的,施虐者透過虐待家庭動物作為威脅或控制受害者的手段。

雖說虐待動物並不一定與犯罪畫上等號,但是相關研究表明,虐待動物是一種警示信號,表明個體可能有犯罪傾向,反映出施虐者具有攻擊性、冷酷無情等特徵,虐待動物是犯罪行為的練習,預示著施虐者會將暴力行為擴展到其他目標上,例如家庭暴力、虐待兒童、或其他暴力行為等,如2021年轟動全國的【茶茶案】,黎嫌也對同居女友有身心上的虐待。另外,虐待動物是因對動物施虐,以達到釋放情緒、消除壓力,達到增加自尊心等目的,如2015年陳皓揚就是透過虐殺街貓,抒發課業上的壓力

二、 動保稽查員職能職權不足,無法有效執法

動物虐待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和執法角度進行。目前台灣雖已經制定禁止騷擾、虐待動物,但根據農委會統計:2018至2020近三年間,虐待動物通報案件總計有6,462件,最後依「動物保護法」處罰鍰及判刑的只有161件,定罪率僅2.5%,案件率低落的原因不外乎,法條法規定義模糊、法條文字與體系間扦格矛盾、動檢員人力不足,且未具有司法調查權與偵查專業為缺乏執法力量,使執行動保任務無完整之法制權威,多遇阻礙、動保案件舉證困難,案件多半發生在私領域或是人煙稀少無監控地域,以致動保案成案、定罪率如此低落。

 

三、 動保法升級,落實犯罪防治

諸多案件再再顯示虐待動物就是指向潛在問題的信號,目前僅針對加重虐殺動物者的處遇(刑期、罰金、輔導與賠償),賠錢對預防再犯的效力是非常低的之外,也無法處理舉證困難或量刑過低等問題,如何簡化條文上扦格矛盾之處,提升動檢員稽查的範圍及執法效能,農政主管機關能沒入危難動物的裁量權、告訴權,發現虐待行為後,增加強制安置被施虐動物、施虐者被判刑後新增接受認知教育輔導、暴力防治輔導及其他輔導等,將動物保護其納入到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整體考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