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遛狗誤傷他人可能判處過失傷害

雖然狗狗不是故意的但是飼主仍要負責哦,狗狗咬傷他人,即便非故意也可能構成傷害!

【南投近期判決】飼主開車遛狗,導致他人意外受傷,因未和解,過失傷害罪成立,除拘役20日之外,若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飼主還得再賠一筆錢,動保法研理事長顏紘頤律師提醒大家,我國法令持續修訂,對於飼養動物的規範也越來越進步,請大家一起來關心與轉發。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投簡字第17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〇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〇慶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889號

被告 廖○慶 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證據並所犯法條

此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檢察官李英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簡舒寧

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