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契約中空白

領養契約中空白

坊間出現需多制式的領養契約供大家選用,這些領養契約許多條約都是空白,讓雙方可以就簽約前討論取得共識。而協會接到不少投訴案,就是契約中收回寵物/訪視..條件空白,導致送養/領養雙方意見分歧。送養人會誤以為契約中即使沒有寫明訪視或收回條件,即使沒有載明細節,之後仍然可以要求訪視/收回寵物..,領養人會覺得領養當下並沒有約定,主張條款無效等等。

【契約生效要件】

領養契約的送養人跟領養人,雙方意思表示表示一致時,不管明示或暗示,不管口頭或是書面,在交付標的後,契約就生效。

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雖然契約生效不限於書面,最重要的地方是👉【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書面的好處是簽約當下以文字再次確認外,還有將來有提醒用意,但在書面上的條約沒有簽訂或空白時,要如何證明雙方對這些條約有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雙方越有共識,事後的爭議就越少

以公版契約簽訂並不會妨礙契約效力,然而契約上留白處,會比較難認定是雙方就空白的條款有共識,契約中有這方面條文時,就不要這些空位留白,簽約前針對雙方就可以飼養條件、收回條件、訪視頻率及執行方向等細節討論好,並在契約中文字化,對雙方都是較具保障的做法。

當然,如若雙方在簽約前已經明確針對飼養/訪視/收回(或其他可能空白條約)已經有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在爭議下能提供明確證據(比方通訊平台的對話截圖、電話錄音等),法院當然不會只以契約上是否空白為唯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