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虐殺貓狗的人很少被關

為何虐殺貓狗的人很少被關? 因為「易科罰金」制度。

這個規定出現在「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判決科處刑度在6個月以下的人,可以在執行時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這種聲請被檢察官否決的很少,絕大部分都有機會用罰金來代替坐牢,這也是違反動保法被判刑的人(例如苗栗殺狗案的被告)幾乎都不會被關的原因。

如何改善這樣的現象?

要解決這種現象,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修法把虐殺動物的最低刑度提高到6個月以上,例如現行法的第25-1條,就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要判得比6個月還低的機會就比較少了。(只是,很可能以後類似案件都判剛好6個月,甚至有些情形,法官還是可以判到6個月以下,有機會再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