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出殺兔子的影片到底可不可以開罰

散布虐殺動物的影片可能觸犯什麼法?

動物保護法第27-1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27條之1這規定,可不像動保法其他行政罰或刑罰規定要到動物受傷或死亡才處罰,而是只要「散布、播送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影片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就成立犯罪了,

影片中的行為,有沒有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保法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

動保法第13條規定: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為之。」

實務上認為:

「雖然動物保護法對於「宰殺」於第 12、13 等條,各有免責事由及宰殺時應遵行之規定,惟此應屬阻卻違法事由之範疇….。因此,在解釋上,行為人只要自始主觀上具有使動物死亡之故意,不論有無虐待、手段為何或是否人道,均應屬宰殺之範圍,始合本法之體系解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依照前面的那個判決,只要宰殺就是構成要件該當,如果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仍會構成非法宰殺。為了肉用而宰殺是阻卻違法事由沒錯,但仍必須遵守第13條的人道屠宰規定,若不是人道屠宰,就無法阻卻第12條不得宰殺的規定而使宰殺行為仍具備違法性。

簡單來說,就是雖然依照動保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以因為肉用而宰殺肉兔,但必須依照動保法第13條第1項,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若宰殺方式不符人道屠宰的規定,一樣是違反第25條第1款的非法宰殺動物罪

至於是否可以把寵物兔當肉兔宰殺,是另一個法律爭議,有機會再討論。就算動保處認為用第25條第1款法辦有疑義,至少第27-1條是一定可以適用的,請不要再說無法可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