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契約與動保法

與領養比較有關係的法律是「民法」與「動保法」

就「領養契約」來說,主要還是以民法為主,動保法角色反而比較淡。不論是被領養動物所有權的移轉,或領養人照護動物的義務約定,因領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法律效力,大都取決於民法債權編與物權編的相關規定。

領養一定要瞭解領養契約的基本概念

雖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可成立,不需書面,但建議盡可能簽訂領養書面契約,而且要確保雙方對於契約內容理解是一致的。

簽訂領養契約一定要注意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不要讓領養契約處於自始無效、嗣後無效或效力未定的狀態,不然雙方有得吵,例如雙方約定送養一隻根本不存在的狗狗,或與未滿7歲的小孩訂立領養契約,這個領養契約就無效。

契約內容依「私法自治」原則

除非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規定等情形,不然即使太過嚴苛或明顯不合理,例如領養人要每天照三餐傳送狗狗照片或每天都要煮雞腿給狗狗吃,也不必然就是無效的,所以訂約時一定要看清楚約定內容,事後再來反悔就太晚了。

違背契約不一定就會讓契約無效

基於契約安定性,建議除非動物遭遇危及生命身體健康的風險,建議以罰款取代解除契約。罰款金額高低沒有一定標準,但太離譜的金額只會增加送養難度,而且會被法官酌減。

晶片登記和所有權歸屬狀態一致

領養契約不要約定保留半年或一年再移轉晶片,要讓晶片登記和所有權歸屬狀態一致。若有試養期,就約定試養合格再移轉晶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