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犬貓是違反動保法的行為

新北市新莊區發生一起家犬咬傷浪貓的衝突事件,有民眾發現,三隻法國鬥牛犬圍著浪貓攻擊,其中一隻狗還咬住浪貓不斷啃咬撕甩,造成浪貓血流不止,民眾趕緊用手機錄影拍下、並通知當地動保處協助救援。

放任自己養的狗攻擊流浪貓,會產生下列法律效果:

毒殺貓狗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這種毒殺貓狗的行為,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1條的非法殺害複數動物罪,除了最高可處5年徒刑,還可以同時科以50萬至500萬的罰金。動保法所有的刑事罪,包含毒殺貓狗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任何人都可以檢具證據向地檢署、警察局或動保單位提出告發(但警察通常會要你找動保單位)。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醫療過失應認為是過失致動物於死

高雄飼主柯俐伶3日帶著2歲瑪爾濟斯「雪糕」去動物醫院結紮,接回家後發現毛孩昏迷不醒、肚子傷口不停出血,趕緊送往另一間醫院檢查,竟發現「狗胰臟被摘除」,造成犬隻死亡。

寵物在法律中屬於物品,只能用「毀損罪」去提告?

毀損罪只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如果本案能夠成立毀損罪,就表示該獸醫是故意致狗狗於死,既然如此,就可以成立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非法宰殺動物罪」,和毀損罪兩罪成立想像競合,依刑度比較重的非法宰殺動物罪論處。也就是說,本案幾乎不可能只成立毀損而不成立非法宰殺動物罪。

不是只有「毀損罪」還可提告「過失致動物於死」!

另外,依現有新聞報導的事實來看,該獸醫除了獸醫師法的行政責任外,動物法第30條的「過失致動物於死」的行政罰鍰應該也跑不掉!「因寵物在法律中屬於物品,因此只能用「毀損罪」去提告。」這句話並不正確。

來回碾狗為直接故意傷害

基隆一名男子23日凌晨6時開車從七堵區工程西路206巷出來時,來回輾壓過前方躺在地上的黑狗,將其拖行一小段距離,導致狗狗躺臥在血泊之中,男子下車後還用腳踢了狗一下……。

昨天讓大家氣到發抖流淚的這一幕,正好可以說明動保刑案有多難獲得有罪判決。首先,我們要如何證明車主有看到狗?這只能用現場重建方式來做鑑定。其次,也是比較難的點,要如何判斷紅衣車主是故意輾狗?

故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一種是間接故意

故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一種是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前者是有看到狗而且想輾他車子就直接開過去,後者是有看到狗,想說反正車開過去輾到他也無所謂。這兩種都牽涉到車主內心活動,只能以外在發生的事實來判斷,這就是難點之一。不過在本案比較特別的是,車主不只有一個輾狗行為,而是有3個可能成立虐殺狗狗的行為。

第2點時仍需判斷他到底知不知道車底下有一活生生的狗,以及倒車的行為會不會輾到狗?第3️⃣點我認為最容易成立的,就是他下車之後已經看到有狗在他的車子底下且滿地鮮血,顯然是他的開車行為導致狗狗受重傷,這時應該馬上救助狗狗送醫以避免狗狗死亡,結果他不只沒有馬上救助,還踢他兩腳,基本上,這個行為已經該當成立動保法第25條第1款虐殺狗狗的不作為犯。

綜合以上,我認為紅衣車主成立動保法第25條第1款的虐殺動物罪的機率很高,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很少很少超過6個月,都易科罰金了事)。另外,飼主未照顧好狗狗導致狗狗被車輾死,可能要依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因過失致狗狗死亡的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